防灾安全板《建筑工程施工设置防灾安全技术规范》中关与防灾安全的区域标准
发布时间:2020-12-24 浏览次数:
5商用古建筑
5.1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5.1.2A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民用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5.1.2A的规定,且当建筑中的承重钢结构采用防火涂料保护时,应采用厚涂型钢结构防火涂料。
表5.1.2A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民用建筑部分构件的最低耐火极限
【条文说明】
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民用建筑,一旦发生火灾往往延烧时间长,扑救难度大,其主要承重构件必须具备较高的耐火性能;电缆井、管道井等竖井的完整性如受到破坏,也将导致火灾在建筑内部迅速蔓延,而变得难以控制。为了进一步提高建筑的防火安全和疏散救援安全,通过调研上海中心大厦等国内超高层建筑案例,综合考虑超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需求、现有技术条件、经济合理性等因素,在本规范在民用建筑构件耐火极限要求的基础上,参考美国消防协会《建筑结构类型标准》NFPA 220等标准的规定,提高了若干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要求。
(1)承重柱(包括斜撑)、梁、核心筒等是超高层建筑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力条件较为严酷,此类构件若在火灾下出现破坏或者失效的情况,会严重影响建筑的整体稳定性。因此,将承重柱(包括斜撑)的耐火极限提高到4.00h,将梁、与梁结构功能类似的构件以及核心筒外围墙体的耐火极限提高到3.00h,将楼板和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提高到2.50h。由于转换梁为超高层建筑关键受力构件,其作用等同于承重柱,如转换梁等构件失效后,与之相连的支撑柱也将失效。因此,要求转换梁与承重柱具有相同的耐火极限。
(2)建筑核心筒的外围墙体是指与环形疏散走道或其他非核心筒空间交界处的分隔墙体。
(3)超高层建筑的核心筒内设置有大量的电梯井、管道井等竖井,这些竖井容易成为火灾和烟气在竖向蔓延的通道。竖井井壁的耐火极限提高到2.00h,以防止火灾通过这些竖井蔓延至核心筒外。
(4)提高房间隔墙、疏散走道等防火分隔墙体的耐火极限,能够为人员提供更加安全的疏散环境。
(5)超高层建筑中的钢结构主要应用于承重柱和梁等具有较高耐火极限要求的受力构件,采用厚涂型钢结构防火涂料进行防火保护有利于提高构件的耐火性能。厚涂型钢结构防火涂料技术成熟,可靠性高,已广泛应用于海口双子塔、武汉民生银行大厦等多项工程。
5.1.8A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民用建筑用作扩大前室的门厅或公共大堂内不应布置可燃物,其顶棚、墙面、地面的装修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民用建筑建筑外墙装饰、广告牌等应采用不燃材料,不应影响火灾时逃生、灭火救援和室内自然排烟,不应改变或破坏建筑立面的防火构造。
【条文说明】
建筑外墙上设置的装饰、广告牌等,一旦发生火灾,容易导致火势沿建筑外立面蔓延扩大,因此应采用不燃材料。同时装饰、广告牌不应遮挡建筑外窗等,以便于火灾时建筑人员逃生、排烟、排热和外部灭火救援。
5.2总平面布局
5.2.3民用建筑与单独建造的室外变电站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4.1条有关室外变、配电站的规定,与单独建造的室内变电站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4.1条有关丙类厂房的规定,但与单独建造的终端变电站的防火间距,可根据变电站的耐火等级按本规范第5.2.2条有关民用建筑的规定确定。
民用建筑与10kV及以下的预装式变电站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m。
民用建筑与燃油、燃气或燃煤锅炉房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4.1条有关丁类厂房的规定,但与单台蒸汽锅炉的蒸发量不大于4t/h或单台热水锅炉的额定热功率不大于2.8MW的燃煤锅炉房的防火间距,可根据锅炉房的耐火等级按本规范第5.2.2条有关民用建筑的规定确定。
5.3防火分区和层数
5.3.1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的允许建筑高度或层数、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5.3.1的规定。
表5.3.1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的允许建筑高度或层数、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注:1表中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当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倍;局部设置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
2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
3建筑中游泳池、消防水池等的水面面积、溜冰场等的冰面面积、滑雪场等的雪面面积,均可不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
4地下、半地下学校体育运动场所,当自然排烟口的面积不小于其室内地面面积的20%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0m2。
5.3.6餐饮、商店等商业设施通过有顶棚的步行街连接,且步行街两侧的建筑需利用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步行街两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步行街两侧建筑相对面的最近距离均不应小于本规范对相应高度建筑的防火间距要求且不应小于9m。步行街的端部在各层均不宜封闭,确需封闭时,应在外墙上设置可开启的门窗,且可开启门窗的面积不应小于该部位外墙面积的一半。步行街的长度不宜大于300m;
3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每间商铺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300m2;
4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其面向步行街一侧的围护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并宜采用实体墙,其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当采用防火玻璃墙(包括门、窗)时,其耐火隔热性和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00h;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的非隔热性防火玻璃墙(包括门、窗)时,应设置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保护。相邻商铺之间面向步行街一侧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实体墙。
当步行街两侧的建筑为多个楼层时,每层面向步行街一侧的商铺均应设置防止火灾竖向蔓延的措施,并应符合本规范第6.2.5条的规定;设置回廊或挑檐时,其出挑宽度不应小于1.2m;步行街两侧的商铺在上部各层需设置回廊和连接天桥时,应保证步行街上部各层楼板的开口面积不应小于步行街地面面积的37%,且开口宜均匀布置;
5步行街两侧建筑内的疏散楼梯应靠外墙设置并宜直通室外,确有困难时,可在首层直接通至步行街,连通至步行街的疏散走道两侧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任何开口的防火隔墙。
首层商铺的疏散门可直接通至步行街,步行街内任一点到达最近室外安全地点的步行距离不应大于60m,步行街连通至室外的疏散走道两侧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任何开口的防火隔墙。
步行街两侧建筑二层及以上各层商铺的疏散门至该层最近疏散楼梯口或其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7.5m;
6步行街的顶棚材料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其顶棚承重结构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步行街内不应布置可燃物;
7步行街的顶棚下檐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6.0m,顶棚应设置自然排烟设施并宜采用常开式的排烟口,且自然排烟口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步行街地面面积的25%。常闭式自然排烟设施应能在火灾时手动和自动开启;
8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外应每隔30m设置DN65的消火栓,并应配备消防软管卷盘或消防水龙,商铺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每层回廊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步行街内宜设置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
9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内外均应设置疏散照明、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应急广播系统。
当疏散楼梯间位于中间部位难以直通室外时,可在首层直接通至步行街,同时在就近位置设置直通室外的疏散走道。
步行街两侧商铺疏散门的设置数量应符合本规范第5.5.15条的规定,商铺内任意一点至商铺疏散门的疏散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5.5.17条第3款的规定。步行街直通室外的出口及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度,需根据疏散人数进行核算,并应符合本规范第5.5.19条有关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规定。